|
|
|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能否主张停运损失费?
发布时间:2026-05-06 10:23:47
近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出租车在运营期间与私家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因维修停运,出租车驾驶员向肇事方主张停运损失赔偿,能否得到支持呢? 基本案情 某日,刘某驾驶轿车与李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李某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受损出租车于事发后送修,实际修理天数12天。李某车辆挂靠的出租车公司出具证明,案涉出租车属于公司挂靠车辆,事故前后期间为春节前后,驾驶员每天营运收入约800元。后李某向刘某及对方保险公司索赔出租车停运期间营业损失,对方保险公司提出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损失赔偿范围,相关条款已用加黑加粗的字体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投保人刘某进行了电子签名确认,遂拒绝理赔。因索赔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及刘某赔偿其车辆停运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本案中,李某所驾驶车辆为出租车,属于营运车辆,因无法从事经营活动必然产生合理停运损失,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李某因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应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案涉交强险及商业险系电子投保,免责条款以加粗黑体字标注,投保人需完整阅读相关内容方可确认签字,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车辆停运损失,应结合春运期间营运特点及江苏省交通运输业年平均工资,法院酌定每日停运损失400元,合计4800元。法院遂判决刘某赔偿李某停运损失48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认定及保险赔偿责任的划分具有指导意义。停运损失赔偿本质在于填补受害人因车辆无法正常运营所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旨在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与合法财产权益。本案以受损车辆的实际维修天数为基础,结合春运特殊时段,参照交通运输业年平均工资标准酌定车辆停运损失,避免当事人因举证不能导致停运损失无法得到相应赔偿。同时,关于停运损失的承担主体,应结合保险合同条款及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情况综合认定。案涉保单中免责条款以黑体加粗标注、需投保人完整阅读确认,可认定保险公司已尽提示、说明义务,保险条款有效,应由侵权人自行赔付停运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来源:
灌南县人民法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