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医疗费、赔偿金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6-05-06 10:38:23


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残疾等级,但伤者后期仍有治疗并在不久后死亡,尸体未作死亡原因鉴定即火化,定残后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该如何处理呢?请看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9日,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八旬老人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因伤在多家医院治疗,经诊断构成肋骨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硬膜下血肿、右侧气胸、肺部感染等全身多处伤情,于2022年12月1日经鉴定机构鉴定,其临床治疗稳定,肋骨骨折6根以上,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肺修补术后,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2022年12月12日、27日,张某两次因硬膜下血肿等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伤情同前相仿,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2023年1月2日,张某死亡,尸体未作死亡原因鉴定即于当月6日被火化。在交通事故理赔时,保险公司提出张某定残之日即应视为治疗终结,之后产生的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均不应承担,且其在定残后31日即死亡,残疾赔偿金应仅计算31天的数额。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张某近亲属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中,考虑到双方就定残后治疗争议较大,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张某定残后产生的治疗(治疗费)与交通事故损伤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张某伤残鉴定后两次因硬膜下血肿住院与本次事故外伤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及关联性,外伤为主要因素(作用),自身脑萎缩为次要因素(作用),两次治疗费用4万余元与交通事故外伤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及关联性,外伤为主要因素(作用),自身脑萎缩为次要因素(作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当事人进行伤残鉴定并不当然表示其已治疗终结,且本案伤者张某的伤残鉴定意见中也无治疗终结的相关表述。经委托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张某在伤残鉴定后进行的治疗与交通事故损伤存在关联,故因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依法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脑萎缩属于老年人常见的病理状态,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另外,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张某因事故所致的损害后果已经产生,侵权人应对其行为所致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残疾赔偿金系采用定型化计算,此后张某虽因病情发展及其他原因死亡,此情节并不改变侵权损害后果和赔偿义务人的责任范围,赔偿义务人不应因损害后果确定后其他原因的加入而减轻自身责任从而获益。 

据此,张某在定残后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均应予以支持。综合事故责任比例、保险投保、伤残评定、损失认定、款项垫付等情况,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近亲属损失9.6万元,赔偿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款1.5万元。

典型意义     

交通事故受伤定残后死亡,定残后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的计算认定,一直以来都是交通事故理赔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本案例针对该问题明确了裁判规则。一方面,明确当事人在伤残鉴定后进行的治疗与交通事故损伤确有关联的,因此产生的损失依法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且不因受害人特殊体质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纠正定残后就不赔医疗费的认知偏差;另一方面,明确残疾赔偿金按照法律规定采用定型化方式计算,赔偿义务人不应因损害后果确定后其他原因的加入而减轻自身责任从而获益,保障伤者获得稳定、可预期的赔偿,避免因未来不可控因素陷入救济不足的困境,体现了实质上的公平正义,充分彰显了法律对生命尊严和身体完整性的尊重。本案例有效消除保险理赔分歧,规范保险理赔尺度,对于强化伤者权益保护、促进实质公正、维护生命安全和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来源: 灌南县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6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