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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虚构交易套取国家补贴,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6-05-06 10:51:29
近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将收购的报废车过户到自己或指定人名下,以该报废车车主的名义购买新车,利用报废车置换新车的政策来申领补贴。这种行为合法吗,又涉及到那些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某运输公司拥有达到报废条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其暂不需要购置新车且想领取该车辆报废国家补贴款。2024年12月,李某与王某商议通过相关公司办理车辆交易过户手续并将车辆报废申领报废补贴款。两人谈妥后,李某先行将约定的车辆报废补贴款等费用4.7万元转至王某账户,王某安排将车辆过户至指定的某物流公司处并将车辆送去报废,双方既未支付购车款也未交付车辆。后李某以物流公司名义申请老旧营运车辆报废更新资金8.5万元。经有关部门审核,案涉报废车辆申报型号与实际不符,不符合领取国家补贴条件。李某找到王某退钱,王某表示其被他人骗了,应由实际责任人还款,李某遂起诉王某返还款项4.7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办理购买货车手续,但并未支付购车款与交付车辆,并无买卖车辆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车辆买卖协议是为了通过车辆交易手续等办理强制报废套取国家补贴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以虚假的交易手续意欲套取国家政策资金补贴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行为无效。李某交付给王某的款项系为达成非法目的、获取非法利益而为的不法给付,不受法律保护。法院遂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相关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典型意义 恶意串通套取国补买车的行为,不仅面临刑事法律风险,还将引发多重法律后果。从行政监管角度,根据《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一旦违规套补行为被查实,相关部门有权启动资金追缴程序,要求实际购车人全额返还已获取的补贴款项,同时可能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在民事领域,由于车辆登记在名义车主名下,可单方面将车辆抵押、转售或因自身债务问题导致车辆被法院强制执行,一些情况还存在为获取相关非法利益而为的不法给付款项,不法给付款项也存在无法追回的风险,最终面临 “钱车两失” 的困境。本案例警示社会公众,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切莫贪图非法利益而身陷囹圄、钱款两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
灌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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