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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履职致物损毁,公司能否追偿?
发布时间:2026-05-06 11:02:04


在外,小刮小蹭有时难以避免。如果是普通私家车主,责任主体明确。但如果是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在驾驶车辆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事故,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请看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封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隶属A公司)沿G2京沪高速行驶时,因疲劳驾驶刮撞路边声屏障,造成公共设施损坏。事发后,封某直接驾车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10月,A公司支付相关主体事故赔偿款七万余元。后A公司向承保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因封某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拒绝理赔,A公司遂向封某追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重大过失是指具备相应职业能力的人员应当预见损害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态。本案中,封某作为职业驾驶员,应当知晓疲劳驾驶的严重危害,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疲劳驾驶致事故发生;且其在事故后逃逸,直接导致保险公司依据商业三者险条款拒赔。据此,封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A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的封某追偿。另外,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驾驶员尽到了安全提示教育义务,也未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以防止疲劳驾驶,存在管理上的疏漏。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封某对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厘清了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侵权时的责任边界。一方面,明确了工作人员因重大过失(如疲劳驾驶、肇事逃逸)导致损害,用人单位赔偿后享有追偿权,以此强化工作人员的审慎注意义务;另一方面,通过考量用人单位在安全教育、工时管理上的过错,合理分配了企业经营风险。本案判决平衡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利益,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当”的裁判理念,引导企业完善管理机制,而非将风险单向转嫁给劳动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来源: 灌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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