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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再就业发生工伤赔偿案
发布时间:2026-05-06 11:05:58


近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再就业,发生工伤谁来赔偿?

基本案情        

潘某于2024年1月开始领取失业金,其于2024年3月到某公司上班,从事操作工工作,此时,潘某还在领取失业金。其入职三天后,在工作时右手拇指不慎被机器打伤。2024年4月底,潘某向县人社局提出停发失业金申请,后某公司为潘某缴纳了2024年3月至4月工伤保险费。2024年6月,潘某伤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后于次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之后,因潘某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潘某与公司就费用承担发生争议。 
裁判结果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系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某公司在潘某入职之后应该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缴纳手续。潘某明知其领取失业金而未将此情况及时告知某公司,也未及时到人社部门申请撤销领取失业金的相关手续,而某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对该问题向人社部门及潘某进行交涉解决。对案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000元,应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专业能力等情况,法院酌定某公司承担该费用的70%,潘某自行承担该费用的30%,即某公司应支付潘某196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失业再就业人员工伤权益保障,既明确用人单位未及时参保导致员工工伤待遇无法核报的主要过错,也考量了劳动者在失业期间,其再次就业,应恪守诚信原则,立即主动申报停止领取失业金,配合新单位办理社保参保的衔接。劳动者若怠于履行告知义务,一旦发生工伤,可能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以此提醒用人单位、劳动者都应依法依规各守义务,共筑工伤保障防线。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来源: 灌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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