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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外墙脱落造成他人损害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6-05-06 11:23:34
私家车停在小区楼下,被脱落的外墙砸中,“从天而降”所致的损失由谁来承担?请看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小区业主,该小区由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4年某日,王某将车辆停放在该小区时,小区建筑外墙脱落,造成车辆天窗玻璃碎裂、车顶凹陷。事发后,王某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理赔后,王某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后保险公司向物业公司索赔,物业公司则提出案涉楼房问题属于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应由小区开发商理赔,双方就赔偿问题协调未果,保险公司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王某车辆理赔款损失5405.62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人,是案涉小区某号楼建筑物外墙的管理人,负有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排除等义务。案涉车辆停放在案涉小区某号楼下方,被该小区某号楼脱落的墙体砸坏,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外墙管理人,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提出其在事发前后进行过排查整改,但未提供事发前排查整改记录,且就案涉事故发生来看,即使排查也难以反映其尽到了审慎排查和整改义务。物业公司还提出案涉事故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并非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法定事由。物业公司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其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物业公司未赔偿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对案涉车辆的保险事故进行了理赔,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理赔款,符合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建筑物脱落、坠落致害的风险时有发生。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对小区内现有的公共设施及共有部分负有管理和维护义务,应定期对建筑外墙等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养护。本案警示物业企业应增强风险意识,加强日常巡查,主动排除安全隐患,对存在危险部位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切实履行安全保障职责,避免损害发生。同时,也提醒广大业主注意停车及日常活动安全,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只有各方共同尽责、形成合力,有效防范和减少高空安全隐患,才能让“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再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来源:
灌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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