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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意气互殴住院 造成损伤分别担责
发布时间:2026-05-07 10:17:43


街头巷尾的摊位之争,本可依法妥善化解,双方却因一时冲动打架互殴,究竟谁才是赢家?请看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甲与乙、丙原来均在某街道东侧摆摊经营小吃,后管理部门通知因统一规划调整,所有在该街道东侧的摊位搬至西侧经营,并告知谁先搬去就先认领摊位。乙、丙分别认领了靠北第一、二号摊位,甲认领了靠北第四号摊位。摊位认领后,甲以其以前在路东边时是靠北第一号摊位为由要求乙让出摊位,遭到拒绝后,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执。后甲直接将乙摊位占用,乙将摊位摆在一号摊位南边经营。 2020年6月,双方再次发生争执,甲先行辱骂并上前殴打乙引发双方互殴,在场人丙在拉架中被甲打伤。后在公安机关传唤双方处理互殴时,甲又对乙、丙进行攻击再次引发甲、乙互殴。后甲诉至法院要求乙、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7000余元,乙、丙反诉要求甲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1000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甲与乙因摊位经营发生纠纷进而引发互殴,在厮打过程中双方均有受伤,丙在拉架过程中被甲打伤,综合双方互殴的原因、打架经过、人员受伤等情况,甲对冲突产生及恶化具有较大过错,乙未能冷静处理冲突与甲发生互殴对纠纷产生也有过错,丙未参与打架不存在过错,甲应对本次冲突及损害结果承担60%的责任,乙应对本次冲突及损害结果承担40%的责任,丙不承担责任。经审理,甲、乙、丙因冲突受伤所致损失先后分别为19841.58元、4538.46元、1897.41元。遂判决乙赔偿甲7936.63元,甲赔偿乙2723.08元、赔偿丙1897.41元。 

法官提醒       

本案系双方互殴引发的健康权纠纷,看似一时意气之争,实则双方均需为冲动行为付出法律代价。互殴无赢家,无论是先动手者还是后参与者,只要实施了侵害他人健康权的行为,均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造成人身损害的,需依法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治安处罚甚至刑事责任。遇事应当保持理性克制,依法通过协商、报警、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等合法途径维权,切不可因一时冲动升级矛盾,毁掉自身和他人的正常生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 灌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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