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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诈骗分子提供技术,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6-05-07 12:08:04


明知对方实施诈骗行为,还“帮忙”提供技术支持,涉及犯罪吗?一起来看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杨某在网上自学网站搭建技术,后通过境外社交软件接单,为境外客户提供网站搭建、二次网站开发和网站维护等服务。2024年4月,不法分子通过上述社交软件联系到杨某,杨某在明知对方是实施诈骗的前提下,收取报酬后,按要求将“陈经理”的电子工作证嵌入虚构的A保险公司软件。 

2025年1月,家住罗湖区的李先生接到一个外地电话,对方自称是A保险公司的“陈经理”。电话中,对方称李先生网购过程中无意签约了一保险服务,目前已到期,若李先生想解约就要按照对方指引进行操作。李先生表示自己想解约,随后在“陈经理”的指导下,李先生下载了两个手机软件,一个是A保险公司软件用于在线找客服,另一个是视频软件用于开视频会议。李先生点开A保险公司软件,客服出示了“陈经理”的电子工作证与李先生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李先生进入视频会议继续跟踪解约流程。而在视频会议中,李先生单方面露脸,并给对方发送了手机验证码。2小时后,李先生发现手机被设置呼叫转移,并收到数十条银行卡扣款信息,信息显示李先生共被转账200余万元。意识到被诈骗后,李先生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杨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利用境外社交软件与不法分子合作,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对方提供技术支持,其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实施诈骗的犯罪故意,且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利用技术支持实施诈骗犯罪,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杨某的行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在共同犯罪中,杨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杨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当前,不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第三方支持,如“前端话务客服”和“网络技术支持”去吸引被害人入圈,从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对于该类参与者的行为,属于诈骗罪的帮助犯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以从行为人对被帮助人实际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是否明知、双方是否存在明确的意思联络等方面进行判断。本案中,杨某明知对方要求其制作的电子工作证用于诈骗,仍为获取不当利益,帮助实施技术支持,属于诈骗罪的帮助犯。 

法官提醒,网络技术从业者在从事技术服务时要做到事前核查,明确对方主体资质,明确技术使用场景,拒绝“模糊需求”“保密项目”,签订合规服务协议;若服务过程发现技术被用于发送诈骗信息、收取不明资金等异常行为,应立即停止服务并固定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协助打击犯罪。广大群众接到陌生电话涉及网上交易信息时,务必高度警惕,切不可随意点击对方提供的链接下载软件,出现账户信息存疑的情况,可通过官方公布的渠道或到电信营业厅确认信息、办理业务,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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