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假一赔三”还是“过度维权”?关键看……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07 12:11:06
花十几万买新车,提车时却发现车辆有瑕疵,这算不算销售欺诈?作为消费者,如何正确行使权利?一起来看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佟某在A公司购买新车一辆,并支付全部购车款141800元。A公司在办理完毕车辆上牌、过户手续并开具发票后,通知佟某前往提车。提车时,佟某发现车辆车前盖存在磨损掉漆、内部配件损坏等情况,认为A公司未在交付前告知新购车辆存在上述瑕疵,构成欺诈。 因双方协商未果,佟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车辆买卖协议,判令A公司返还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并支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金。 A公司辩称,案涉车辆自出厂至交付前从未被销售或使用,系全新合格车辆,相关交车确认单已由佟某签署,且车辆交付已经完成。 公司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或未尽全面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亦无隐瞒车辆外观瑕疵的主观故意。 法院审理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A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合同是否应解除,A公司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车辆所涉瑕疵系因A公司洗车工在交车前一日使用抛光机清洁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前盖出现凹坑,后采用硬棍复原,导致该部位漆面磨损、部件撬动及破损。除前盖外,车辆其它部件未见修复痕迹。 根据鉴定结论、各方的陈述,可认定案涉车辆的瑕疵是在合同成立并履行过程中,由于A公司员工交车前洗车过程中的工作疏忽所致,并非在订立合同时即存在。佟某验车发现该瑕疵后,A公司经自查,向佟某如实陈述了瑕疵产生原因,其产生原因的陈述与鉴定结论相符。案涉轻微瑕疵尽管在交车确认单上未记载,但不影响车辆整体性能和行车安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A公司故意隐瞒该车辆瑕疵。而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相对方陷入错误的判断,并基于错误的判断而为的意思表示行为。因此,A公司的行为并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佟某要求撤销合同、三倍赔偿购车款,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合同是否应解除及解除的时间,鉴于A公司交付的车辆存在内部织物破损,锁扣孔洞边缘掉漆等修复痕迹,不符合消费者对于“新车”的合理期待,佟某购买新车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有权拒绝接收车辆并解除合同。A公司主张车辆已经实际交付,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经法院向佟某释明并经其同意后,判决解除佟某与A公司的汽车买卖合同,A公司向佟某返还购车款141800元,支付违约损害赔偿10000元,并配合佟某将案涉车辆过户回A公司名下。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经营者提供商品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是指采取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行为。如经营者构成销售欺诈,将承担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因此对其认定标准应区别于一般民事欺诈。 一般认为,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禁止的欺诈,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一是经营者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等重要事实作出了虚假陈述;二是消费者因不知情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认识作出交易决定;三是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是否构成欺诈,应综合考量相关信息对消费者决策的影响程度、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相关行业惯例以及经营者是否具有合理抗辩理由等因素。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汽车已成为许多家庭的日常出行工具。法官在此提醒,汽车买卖合同标的金额较大,消费者签订此类合同时要审慎核实经营者的资质和信誉,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注意车辆配置、品牌、功能等关键内容。在验车交付环节,应认真检查车辆外观状况、内饰及配置情况,及时向工作人员询问确认,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同时,应核对购车发票盖章单位是否与销售主体一致,以免影响售后维修和保养。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销售方沟通,并注意保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作为汽车销售企业,应切实履行真实、全面的告知义务,除提供购车发票外,还应依法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主动向消费者说明三包条款、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等信息。在交付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本着诚信、友善原则,积极与消费者沟通协商。多一份尊重与包容,少一份推诿与对抗,不仅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也有利于树立企业良好形象与品牌信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来源: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