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为催费而限电,是正当权利还是违法侵权?
发布时间:2026-05-08 09:48:52


商场漏水导致商铺装修延误,商户欠缴物业费,商场服务管理公司为催费而限电,是正当权利还是违法侵权?请看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谢某租赁了某家居商场内的一处商铺用于经营定制家具,并与该商场的服务管理公司签订了《综合服务管理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对商场实施统一经营服务和管理,谢某按月向该公司缴纳服务管理费3万元/月。

入驻后,该家居商场公共区域发生两次漏水,导致谢某所租赁的商铺天花板受损,影响谢某的装修进度。后谢某从2023年11月开始欠缴服务管理费至2025年1月,期间,该商场的服务管理公司以谢某欠缴服务管理费为由,限制案涉商铺的充电金额为每次不得超过200元,该充电金额仅能满足案涉商铺两三天的基本照明需求,商铺经营运行持续受到影响。

2025年1月,该服务管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支付欠缴的服务管理费40余万元及滞纳金,谢某遂以该服务管理公司采取限电措施,提供服务存在瑕疵,造成经营损失为由,要求减免部分服务管理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案涉《综合服务管理合同》的约定,服务管理公司服务的内容包括商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以及租赁场所内出租方提供的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管理。根据谢某提交的证据,在谢某装修商铺期间,商铺楼上的商场公共区域发生过两次漏水情形,该服务管理公司处理漏水问题所需的工期,必然会导致案涉商铺装修进度相应的延误及开业运营的延后。故法院根据该服务管理公司的过错程度、漏水导致的装修延误时长、对案涉商铺开业运营造成的影响,酌定减免20天的综合服务管理费1.9万余元。

此外,服务管理公司作为商场的综合服务企业,有协助供水供电部门保证商铺使用者能够方便、快捷、安全使用水、电的义务。服务管理公司在谢某反映停电,电费预存值不足,要求购电时,每次仅允许其充值电费50元-200元不等,仅能短暂满足案涉商铺的运营用电需求,导致频繁停电,对商铺使用者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应认定该服务管理公司提供的综合管理服务存在瑕疵。法院结合其采取限制购电措施的具体情节、限电事件发生的频次、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对商铺使用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定减免服务管理费9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供电合同关系存在于商铺使用者与供电企业之间,服务管理公司对水电费仅享有代收代缴权。当商铺使用者未能及时交纳服务管理费时,服务管理公司应当通过合理催告或者诉讼、仲裁等合法方式主张权利,而无权通过中断供电、限制购电等方式实现催缴意图。若采取停止供电、限制供电等方式催交服务管理费,对商铺使用者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明显服务瑕疵,服务管理公司应当赔偿由此对商铺使用者造成的损失。



来源: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6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