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劳动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赴澳务工找中介?法官提醒:先查资质再签约
发布时间:2026-05-08 10:15:43


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付了万元中介费,满怀期待地赴澳门工作,却发现承诺的岗位和薪资完全无法兑现。更让他没想到的是,由于中介缺乏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他们签订的中介合同自始就无效......

基本案情

李某为赴澳门工作,与捷某公司签订了《赴澳门工作协议书》。该公司经营范围仅为社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并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李某提供职位信息、安排面试并协助办理赴澳工作签证。随后,公司告知李某已获聘“财务会计"”岗位,李某便向其支付了中介费1万元,捷某公司协助李某办理了工作签证。

然而,当李某抵达澳门与雇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发现岗位并非”财务会计",薪资也低于此前中介的承诺。李某就岗位及薪资差异与中介公司及雇主沟通未果,遂返回内地。此后,李某发现捷某公司已被其唯一股东关某通过简易程序注销。

为维护自身权益,李某以关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退还中介费并赔偿损失,解除中介合同。一审法院判决关某退还中介费人民币8千元,解除合同。关某不服,向珠海中院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

珠海中院二审认为,捷某公司在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介服务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介绍李某出境就业,其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中介合同应属无效。因李某未提出上诉,故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退还中介费人民币8千元的判项。

法官说法

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属于对外劳务合作的一种类型。针对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特点,法律法规设置了相应资质条件及审批程序,旨在从源头上保证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素质和能力,以保护跨境劳务人员的切身利益。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办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法官提醒,未经行政许可从事对外劳务合作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广大劳动者委托中介机构赴境外求职前一定要核实其经营资质,保障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来源: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6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