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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他人个人信息,入刑!
发布时间:2026-05-08 10:33:56


通过互联网买卖公民联系方式、手机实时定位等个人信息,从而获取利益,是否侵犯个人隐私?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请看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起,彭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国内多个网络平台发布有偿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广告,根据客户需求收取费用后,利用其注册的境外社交软件查询或低价向上家(另案处理)购买相关公民身份信息、电话号码、手机实时定位等信息,再通过微信、QQ贩卖给14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4050元。2025年2月,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彭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彭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法院依法判处彭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官在此郑重提醒,务必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警惕信息泄露风险,若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或遭遇骚扰、诈骗等情况,请保存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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