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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内返岗上班,能否主张“双份工资”?
发布时间:2026-05-08 10:59:11
近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前返回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在支付其劳动报酬的同时,是否还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基本案情 刘某为华某公司员工,在被派遣至毅某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由华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停工留薪期内,刘某返岗上班,毅某公司按照刘某实际工作的时间发放工资,华某公司未向其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刘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主张华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审判决华某公司向刘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万余元。华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某公司认为,刘某遭受工伤后自愿返回岗位工作,视为放弃停工留薪期,且华某公司也已经向刘某发放工资。故华某公司无需再次向刘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或仅需补足停工留薪期差额。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首先,停工留薪期系法定的给予劳动者停止工作并接受工伤治疗的期间,该停工期间不仅包括了在医疗机构的治疗期间,还包括了工伤后恢复病情需要的合理必要期间。停工留薪期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工伤治疗的实际情况通过鉴定所得出的期间,在该固定期间内劳动者可以享受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享有的待遇,且该待遇的获得与劳动者是否在此期间提供了劳动并无关联。其次,本案中,刘某处于停工留薪期返回工作岗位进行工作,实际是在提供额外劳动,这与其在正常健康状态下提供的劳动性质不同,不应视为对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替代,而应理解为在保持原有待遇的同时,其额外工作应获得相应报酬。再次,华某公司主张刘某自愿返岗上班并主动放弃停工留薪期待遇,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证明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判令华某公司向刘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该待遇属于工伤保险制度中的法定保障,其不以提供劳动为获取前提。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返岗工作,其提供的劳动属于额外付出,用人单位需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正常工资。 来源: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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