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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以家用车投保,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该赔吗?
发布时间:2026-05-08 11:29:16
网约车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在"接单"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拒赔吗?请看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彭某驾驶车辆在珠海市香洲区洲山路北往南路段行驶时,与案外人陈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甲保险公司核算确认陈某车辆的损失为48725元并赔付,陈某亦向甲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彭某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上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现甲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请求彭某、乙保险公司支付陈某车辆损失赔偿款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彭某车辆投保单显示机动车性质一栏勾选为"家庭自用”,而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处于在网约车平台接单期间,可见该车辆用途、使用性质、范围明显发生了改变,则车辆使用的频率与范围、车辆损耗等相较于一般家庭自用车辆明显增加,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故而彭某应当向保险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彭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履行相关通知义务,则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应予免责。 法官说法 为车辆购买保险系合理分摊风险的一种方式,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车辆的使用性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承保期间被保险车辆的状态、特别是使用性质发生改变时,应该如何处理?例如:很多车主以”自用”性质为车辆投保,后在承保期间兼职网约车,实际上是将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为”运营”,使得车辆的使用频率、范围等与”家庭自用”有很大区别,对保险人而言属于增大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协商变更保险合同或解除合同,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不予理赔。 来源: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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