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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冒用员工身份进行工商登记,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6-05-08 11:49:57
企业以”缴纳社保"为名,将员工身份”升级”为公司股东,进而转嫁债务风险。跌入股权陷阱,背锅“巨额债务”,员工诉至法院,申请涤除股东身份登记。 近日,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诱骗式”的股权转让纠纷,法院抽丝剥茧,揭穿虚假转让,用法律的利刃有效维护了3名员工的合法权益。
以办社保为饵诱签股权协议 黎某等三人不明就里,误以为是正常办理程序,都在协议上签了名,并按李某要求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小程序完成了实名认证。 莫名成为股东天降"巨额债务” 一个月后,黎某等三人突然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用于变更公司登记,已成为了某兴公司的新股东,分别持有40%、30%、30%的出资比例。不仅如此,三人还得知,此时某兴公司已对外欠债25万余元,黎某等人作为公司"新股东”,面临承担公司债务的风险。 黎某等人立即找到李某,要求撤销股东登记,然而李某仅口头承诺会处理,却一直未见采取实际行动。三人继而尝试自行办理撤销手续,却无法联系上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并且发现冯某、李某伪造了股东会决议中三人的签名,以此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面对复杂局面,愤怒又无奈的黎某等三人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涤除其作为某兴公司的股东身份登记。 揭穿虚假转让涤除股东身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黎某等三人并无经营公司的经验和资金实力,与原股东未就股权转让进行任何磋商,未实际控制公司、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综合分析,足以认定黎某等三人不具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另外还查明,李某在一年前,曾以同样手法在另一家公司中让其员工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该案已被法院判决公司需涤除登记。 因此,法院最终确认黎某等三人和李某、冯某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股权转让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归于无效,对黎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个别公司利用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的弱点,通过欺骗、威逼、利诱等手段,冒用劳动者的身份,将劳动者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实现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逃避债务或其他法律责任的目的。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 1、谨慎签署文件:在未充分了解文件内容及法律后果前,切勿轻易签署任何文件; 2、提升法律认知:可关注官方普法账号、收听法律知识讲座、查阅相关法律条文等方式学习基础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3、及时依法维权:一旦发现身份被冒用,尽快收集证据,前往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或拨打12348法律援助热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来源: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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