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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促成合同却未落地,是否需要返还居间定金?
作者:谢祥军、凌嘉华 发布时间:2026-05-09 10:30:30
通过中介促成签订项目合同,然而却无法实际进场施工,能否让中介退还居间定金呢?近日,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中介人周某虽成功促使委托方孙某关联的施工单位与项目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由于项目未能实际开展,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居间合作协议,周某需向孙某返还居间定金。 2024年3月,孙某与周某签订《项目居间合作协议》,约定由周某为乐昌市某环保公司旗下综合体项目建设工程提供居间服务,协助孙某促成施工合同的签订,孙某需支付居间费用及定金,居间费用按项目实际结算价*11%计算。协议同时明确,若周某未能促成施工合同签订,需在三日内返还定金;并且周某需在评估项目具备可操作性的前提下,调动资源推动项目运作,合作期限至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协议签订当日,孙某向周某支付了50万元居间定金,周某出具收据予以确认。 2024年4月,经周某居间协调,孙某提供的施工单位与环保公司成功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随后按照约定支付了100万元履约保证金。然而,环保公司一直未安排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也未按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2024年9月,施工单位向环保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对方回复同意解除合同并原路退款,但后续并未履行承诺。施工单位遂向乐昌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乐昌市某环保公司返还合同履约金1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等。乐昌法院一审依法判决支持了施工单位要求退还合同履约金及资金占用费等诉讼请求。 因项目彻底无法推进,孙某要求周某返还居间定金遭拒,遂向武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项目居间合作协议》,判令周某返还定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居间服务是否完成、定金是否应当返还。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周某的居间义务不仅是促成施工合同签订,还包括调动资源促成项目实际运作,且合作期限至工程竣工结算止,可见居间服务的核心目标是保障项目顺利完成。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解除,项目未能实际开展,孙某签订居间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其解除协议的诉求予以支持,确认协议于起诉状副本送达周某之日解除。关于定金返还问题,双方约定了居间费用按项目实际结算价的比例计算,现项目未实际开展,且周某在孙某要求退款时未提出异议,故孙某主张返还定金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对于资金占用利息的诉求,周某已履行促成合同签订的部分居间义务,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施工合同未能履行系周某过错导致。为平衡双方利益,法院对利息主张不予支持。故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解除孙某与周某签订的《项目居间合作协议》,周某向孙某返还定金5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核心义务不仅是促成合同成立,还应按照协议约定保障委托方合同目的实现。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合作期限至工程竣工结算,意味着居间服务的完成以项目实际履行为前提。在此类纠纷中,若因非委托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推进、合同目的落空,委托方有权要求解除居间协议并返还相关款项。同时,提醒市场主体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履行标准、退款条件等关键条款,避免后续产生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
武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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