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落户二十载的“外嫁女”还是外人?
作者:王锦潇、张丹英 发布时间:2026-05-09 10:35:36
近日,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农村“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甲村村委会及该村经济联合社向李女士一家支付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8万余元,有力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 案情回顾:户籍落地二十载,一纸决议剥夺权益 李女士原本是甲村村民。婚后,她随丈夫将户口迁至乙村。1990年,出于生活发展的需求,经甲村村委同意,李女士及其丈夫、孩子一家三口的户口迁回了甲村。户口迁回之后,李女士一家真正在甲村落地生根。甲村为其家庭分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李女士一家也积极履行与土地承包经营相关的各项义务,其中包括缴纳农业税。李女士的儿子也成家立业,娶妻生子,并将户口落在了甲村。在长达二十年的时光里,李女士一家始终得到甲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可,持续享受征地补偿、集体分红等所有成员待遇。 然而,2011年,甲村村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及党员代表会议并形成决议,单方面以李女士为“外嫁女”为由,认为其不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时停止了李女士一家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待遇。这突如其来的决定,意味着李女士一家在履行了二十年义务之后,被剥夺了应有的权利。在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均无法解决问题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女士先是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确认了其一家具备甲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村村委及村经济联合社支付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 法院审理: 法律保障平等权利,村规民约不得违法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一家已经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具备甲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李女士一家作为甲村村委的合法经济组织成员,与其他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地位是平等的,对集体收益款的分配,应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根据甲村村委会盖章确认《甲村每年分红汇总》载明的分红情况、《甲村集体经济股份权方案》中载明的配股数量,故法院据此判决甲村村委会及村经济联合社向李女士一家支付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破除陈旧观念,坚持法律底线 随着城乡融合发展持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外嫁女”权益保障问题尤为突出。这类纠纷的产生,根源在于部分农村地区仍存在“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陈旧观念,将“外嫁女”视为“外人”,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时进行区别对待。然而,法律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规则,其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农村地区应破除陈旧观念,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时,应秉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保障长期在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生活且履行了相应义务的成员权益,不得因性别、婚姻状况等因素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来源:
武江区人民法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