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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婚姻形同虚设,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作者:黄嫔   发布时间:2026-05-09 10:46:53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指缔结婚姻为目的,一方及其亲属依照习俗向对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若双方已缔结有效婚姻关系,离婚时是否能主张返还彩礼呢?近日,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彩礼纠纷的离婚案件。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19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仓促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举行了婚礼。婚前,张先生向王女士的母亲支付了18万元彩礼,还赠予王女士一条金项链。婚后,二人因工作、生活等因素长期处于异地分居状态,见面次数极少。在此期间,张先生多次向王女士提出见面或同居的请求,均被王女士婉拒。张先生觉得这段婚姻有名无实,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王女士全额返还彩礼及金项链。王女士同意离婚,但表示双方已然缔结了婚姻关系,且大部分彩礼已用于购置夫妻生活用品,因此不同意全额返还彩礼。 

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王女士虽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举行了婚礼,但婚后二人分别在不同城市工作和生活,对于未来的工作、居住及生活安排未能达成一致规划,尚未构建起完整的家庭共同体,也未形成稳定的生活状态,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已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鉴于双方确实已登记结婚,且因共同筹备婚礼、亲友相互往来等产生了共同开销,这些费用应予以扣减。法院酌情判定王女士需向张先生返还彩礼12万元。张先生在婚前赠送给王女士的黄金首饰,是其为增进与王女士的感情而送出的礼物,不应归为彩礼范畴。所以,对于张先生要求王女士返还黄金首饰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承载着两个家庭对一对新人的美好期许。给付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而夫妻双方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才是婚姻的本质要求。在本案中,法院依据给付财物的金额与目的,准确界定了彩礼的范围。同时,鉴于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未生育子女,且始终未能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夫妻生活这一实际状况,判决王女士返还大部分彩礼。通过这一司法裁判,引导社会树立“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的正确婚恋观念。



来源: 武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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