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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舞蹈室跳舞摔伤,谁该担责?
发布时间:2026-05-09 11:04:15


在经营场所摔伤的意外时有发生,那么其中责任应如何划分?又有哪些法律依据?让我们来看看近日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涉舞蹈培训中心纠纷案件。 

小单在某舞蹈培训中心参加舞蹈课程,累计完成11个课时后,在培训期间意外受伤。小单认为舞蹈培训中心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遂向武江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舞蹈培训中心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事件发生时的监控视频显示,小单受伤地点的地板无水渍、污渍痕迹,也不存在不平整情形,且小单受伤时无外力因素介入。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并无证据证明舞蹈培训中心对案涉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小单主张舞蹈培训中心赔偿各项损失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遂一审依法驳回小单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经营场所无需对在场所内发生的所有损害都承担责任,仅需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受害人要求经营场所承担赔偿责任时,需举证证明经营者存在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在此提醒经营场所要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亦应注意自身安全、理性维权,既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也防止经营场所承担过度责任,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



来源: 武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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