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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可以追索未成年时期的抚养费吗?
作者:李欣悦、黄嫔 发布时间:2026-05-09 11:05:56
“他18年来对我不闻不问,应对我有所补偿!”近日,成年小魏将其生物学父亲老魏告上法院,请求判令支付其未成年时期18年的抚养费。面对小魏的追索请求,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判决呢? 时间回到2006年,老魏曾与案外人同居并非婚生育小魏。在生育3个月后,老魏便搬离案外人的家,由案外人抚养小魏至今,期间,老魏仅支付给小魏少量抚养费用。小魏成年考上大学后,主张其被确诊为重度抑郁,无法独立生活,遂诉至法院。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主张抚养费的主体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小魏现已成年,且已就读完高中拟进入大学生活,其所患疾病确会对其身心健康有一定影响,但并不一定导致其丧失劳动能力,故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此情况下,父母拖欠子女未成年期间抚养费的行为,并不能够简单地认定为是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抚养费设立的目的与价值是为了督促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茁壮地成长。子女在成年之后,抚养费所体现的法益已经消灭,就同时丧失了抚养费的请求权,故小魏作为成年子女不能向父母追索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小魏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责令老魏纠正并弥补对小魏曾缺席的陪伴及照顾,承担起一个父亲对女儿应尽的义务。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在子女成年以后虽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但并非意味着免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是子女赖以生存、成长的基本保障,父母应在精神与物质两方面尽好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
武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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