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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替儿子代签婚介合同遭遇退费难
作者:张丹英 发布时间:2026-05-09 11:09:37
大龄子女婚恋问题让家长操碎心,但未经同意直接代签婚介协议可能惹上官司!近日,一起母亲擅自代儿子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引发的纠纷宣判——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认定母亲无权代理,合同对儿子无效,婚介所扣除10元合理服务费后,需退还890元。 母亲“操心过度”代签合同 900元入会费埋隐患 50多岁的戴某因35岁的儿子林某一直未婚而焦虑。某日,戴某路过一家婚姻介绍所时,她看到“专业匹配优质对象”的宣传,便决定“先替儿子报名试试”。未征得儿子同意,戴某直接向婚介所谎称“儿子同意相亲”,并以儿子林某名义签订了《婚姻介绍登记表》,支付了900元(含800元会员费、100元预付见面费)。 “我问过儿子了,他同意的,只要有合适的可以试试。”戴某告知婚介所工作人员,但实际上,并未与儿子确认,只是觉得“儿子不会拒绝的”。 儿子拒绝“家长安排” 相亲邀约引爆矛盾 次日,婚介所向戴某推荐了一位“本科毕业,银行职员背景”的相亲对象,并提供了联系方式给戴某。戴某兴冲冲地将联系方式跟推荐情况告诉儿子林某,林某却直接拒绝:“谁同意你去婚介所报名了?我自己能找对象,不需要你们瞎安排!”林某坚决表示自己不可能去相亲,并扬言:“打死也不去,再逼我我就搬出去住!” 面对儿子的强烈反对,戴某回到婚介所,要求退回900元,婚介所却不同意:“这钱交了就是入会费,我们已经开始为您儿子筛选匹配,还提供了优质相亲对象的联系方式……这样吧,我们扣掉成本费,退您300元。” 双方就退款金额争执不下,戴某遂诉至法院,双方矛盾升级。 法院判决:无权代理致合同对儿子不发生效力 但合理费用可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在于戴某代签的合同是否有效。由于婚介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为戴某的儿子林某,戴某在未征得儿子林某同意代其签订婚姻介绍登记表,且事后未得到林某追认,属于无权代理,婚介所虽辩称戴某作为林某的母亲,在签订登记表时告知其已征得儿子同意,属于表见代理,但婚介所作为专业的婚介服务机构,对合同签订主体是否适格具有审查义务,尤其是“相亲”这种具有较强人身专属性的行为,原则上需要由本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表达,现婚介所仅依据戴某的个人陈述相信其有代理权,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某婚姻介绍所提出的该项抗辩,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合同对林某不发生效力,属无效协议,婚介所应予退还戴某支付的费用,但考虑到婚介所曾提供了一次相亲对象的联系方式给戴某,故酌情认定婚介所可扣除10元的服务费。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戴某与婚介所签订的《婚姻介绍所登记表》无效,由婚介所返还890元给戴某。 法官提醒:婚恋自主权不容“善意越界” 诚信沟通是前提 法官表示,父母关心子女婚恋需以尊重为前提,即便是出于“好心”,也不能擅自代签合同或虚构子女意愿。本案中,戴某虽无恶意,但向婚介所谎称“儿子同意”的行为明显违反诚信原则。若想为子女牵线,务必先与子女坦诚沟通,取得明确同意后通过正规机构办理手续,切勿为“促成好事”而隐瞒实情,避免“好心变坏事”。同时提醒婚介机构,应严格审查委托人是否获得被代理人真实授权(如要求提供书面同意书或当面确认),避免因未尽审查义务卷入纠纷。 来源:
武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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