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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闸”被卡受伤,谁之过?
作者:秦晓芳、李欣悦   发布时间:2026-05-09 11:12:59


小区道闸本是小区汽车出入的通道,未经刷卡妄然“冲闸”可能被电动栏杆砸伤。近日,广东省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业主小顾驾驶电动车打算在小区外出,行驶至出入口电动栏杆下方时,小区道闸电动栏杆未及时下落,其试图“冲闸”与下降的电动栏杆发生碰撞摔倒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其因就赔偿事宜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诉至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向其赔偿10万元。面对该赔偿请求,法院会如何判定责任呢? 

小顾认为电动栏杆在事发前两分钟一直处于升起打开的状态,电动栏杆下落时其已来不及躲避致使摔伤,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则表示,进出小区需刷电动车门禁卡,其已在小区进出口醒目位置贴有“先刷卡,后出行”“一车一杆、减速慢行、禁止冲杆”等温馨提示。小顾之前对小区电动车的进出方式已熟知,但其自2021年9月开始未缴纳过电动车费用,驾驶电动车进出小区都是尾随其他业主“冲闸”。事故发生当天,小顾距离道闸约6.5米时道闸正在降落,但其依旧驾驶电动车“冲闸”被道闸砸到。因此,物业公司认为此次事件完全是小顾自身原因导致,并无过错,应由小顾承担事件全部责任。另查明,物业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约定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小顾为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业主,其通过小区电动栏杆时未停车刷卡反而试图快速冲过下降的电动栏杆发生碰撞摔倒受伤,小顾本人应对其受伤承担相应责任。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电动栏杆上升后未正常及时下降,导致其产生能冲过电动栏杆的误判,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亦应对小顾受伤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根据双方过错,认定小顾承担事故7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事故30%的责任。鉴于物业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故武江法院判决由某保险公司承担赔付原告3万元的责任。双方对此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应尽到自身注意的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按正规途径出入闸门,不能为图一时方便而疏忽安全。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细化对小区闸门等重点领域的管理,加强安全提醒,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来源: 武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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