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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因身体不适返回住所后死亡,算工伤吗?
作者:叶煜杰、李欣悦   发布时间:2026-05-09 11:18:44


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其权益保障是法律关注的重点。近日,一名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身体不适返回住所后不幸死亡,家属因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争议,诉至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人是在住处没的,又不是在工地上出事,而且不舒服也没马上到医院,能算工伤吗?”面对用人单位的质疑,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焦某为某项目工地工人。事发当日上午11点30分许,焦某在工地上班期间,向工友提出有胸闷呕吐症状,11点40分完工下班后未去就餐,先独自回住所休息。50分钟后,工友回到住所,发现焦某在床上不省人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鉴定机构鉴定意见载明焦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焦某事发当日上午11点30分在工地上班时已感觉身体不适,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员,焦某很难判断自身的疾病情况是否非常严重,是否急需送医,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明确要求职工发病后必须立刻送医抢救。因此,焦某没有及时到医院治疗,而是先回宿舍休息符合人之常情。故焦某经医生抢救无效宣告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法官提醒】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身体不适返回住所后死亡的,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即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在此提醒,用人单位要重视劳动保护、健康检测等基础保障,及时回应劳动者身体不适的诉求、提供必要的紧急救助支持,避免因疏忽导致风险升级;若在工作中出现身体不适,应即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保留相关证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 武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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