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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人管理的搅拌站“下手”,可真“刑”!
发布时间:2026-05-12 11:00:00
一个板房倒塌、无人管理的搅拌站本是平平无奇,却不曾想被不法分子惦记,让贪婪之心萌生了盗窃之意,最终触犯法律追悔莫及。近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吴某被判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2024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化名)路过南雄市某镇某村看见一个搅拌站板房倒塌、无人管理,便分别向被告人吴某(化名)和钟某(化名)提议前往此处盗窃物品。2月上中旬,张某驾车伙同吴某先后两次窜至搅拌站,张某使用携带的剪刀将板房内安装在墙上的电线剪下及将一台空调整机和空调外机一并盗走,吴某负责望风和参与搬运空调内机。2月下旬,张某伙同钟某(已被行政处罚)再次窜至搅拌站,二人使用携带的剪刀将板房内安装在墙上的电线剪短时被现场抓获。所盗物品由张某联系出售,获利共计2011元,获利中的500元给吴某交房租。经鉴定,涉案空调整机价值1683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吴某分别赔偿失主经济损失,且均取得被害人谅解。 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吴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被盗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当庭认罪,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吴某属于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且根据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抱有侥幸心理,贪图蝇头小利以身试法的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要提高警惕,增强防盗意识,特别是工地及企业等场所,要加强日常管理,完善监控设备,避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如果遇上财物被盗的情况,应立即报警,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
南雄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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