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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赚三百!从天而降的“公司法人”能不能当?
发布时间:2026-05-13 09:52:31


“只要签几个字,办一下手续,日赚三百!”看到这样的兼职,千万要当心,有时天上掉下的不是“馅饼”,而是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陷阱”。只要配合对方指令办理营业执照、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银行账户“U盾”……一步步的操作,你在不知不觉之间就会沦为犯罪“工具人”。近日,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5年5月中旬,庞某在某网络平台刷到一个教人贷款的视频,想要不劳而获的他在评论区主动添加了微信昵称为“来财经理”的人,向其咨询。十余天后,对方提出让庞某前往安徽省某市,帮助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事宜,还承诺:“给生活费,吃住全包!事成之后另付三百元一天……”竟有这样的好事?庞某欣然应允,在对方的安排下,前往安徽省办理所谓的“贷款”。他明知对方实施犯罪活动,仍协助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自己,配合办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U盾”,并提高账户额度,之后交由对方使用。2025年8月6日,庞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统计,庞某协助办理的某公司账户接收可疑资金人民币700余万元,经查实系诈骗资金32万余元,庞某从中收取违法所得18000元。事后,检察机关以庞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乐昌法院提起公诉。   

乐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庞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庞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最终,乐昌法院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庞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极大,可能成为涉诉企业的“挡箭牌”,承担清偿责任;可能被“限制高消费”,出行、购物处处受限;若将名下公司银行账户出借、出售,被犯罪分子用来“洗钱”,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对于他人邀请“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许以“好处费”的情况,请果断拒绝,莫为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



来源: 乐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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