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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多发是“意外之喜”?不当得利需返还!
发布时间:2026-05-13 11:38:58
“叮!你的工资已到账……”定睛一看,老板多发了7000元。竟然还有这样的好事?要不要假装不知情?万一事后老板要求返还,可以直接“失联”吗?近日,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肖某、严某经人介绍相识。肖某因为业务需要聘请严某为其开挖掘机,双方约定每月工资7000元。2024年11月15日,严某向肖某预支工资,肖某通过微信提前将7000元工资分两次转给严某。2024年12月14日,严某的工作结束。12月25日,肖某在向严某结算工资时,忘记严某已经提前预支过一个月工资,直接将一个半月的工资10500元转给了严某。当时,严某只回复了“OK”的手势。一个多月后,肖某突然想起来多转了一个月的工资,于是联系严某请求对方返还,但是严某并未回复,也未退款。肖某遂诉至乐昌法院,要求严某退回转错的7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庭审中,严某辩称自己于2024年9月30日工作,共工作两个半月,肖某并未多支付工资。肖某则称,严某开始工作的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共工作一个半月。 乐昌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不当得利纠纷。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10月30日,肖某叫严某明日前往某地工作;2024年11月15日严某预支工资时,肖某向其确认开始上班的时间,严某亦回复“上个月31号”。严某主张开始工作的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催收情况及庭审情况等,法院依法确定严某开始工作的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故肖某应支付给严某的工资应为10500元,多支付的7000元,严某应予以退还。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严某向肖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7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重复发放的工资看似是“意外之喜”,实则是他人或企业“真金白银”的损失。像这样由他人发错的工资,并非劳动所得、缺乏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劳动者应及时予以返还,否则可能承担额外的损失。 来源:
乐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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