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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没要到反获刑 “暴力讨债”不可取
发布时间:2026-05-13 11:44:26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遇他人欠债不还时,债权人应通过合法手段索要债务,若通过非法拘禁等手段催收,不但钱要不回来,还可能触犯法律底线。近日,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拘禁案。 2025年1月18日下午2点左右,陈某建(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在乐昌市体育馆门口看到一直拖欠自己债务的李某华,于是上前将其拦住并询问。李某华表示没钱,打开手机出示微信余额仅有210多元,并将其中200元转给陈某建。“你打电话叫人送钱来!”陈某建担心李某华逃跑,于是拔下李某华的摩托车钥匙放在自己的口袋里,一边打电话通知儿子陈某林到场。这时,李某华表示也有朋友欠了他钱,可以一起去催债。随后,陈某建父子跟着李某华去找朋友还债,但电话均未接通。李某华表示自己现在没有钱,但可以在1月23日前还款,陈某建并未相信,而是呵斥李某华叫其坐上陈某林的摩托车。 下午4时左右,陈某建父子将李某华带至乐昌市某村家中杂物房处。陈某建欲使用李某华的手机联系其亲属偿还债务,但李某华不配合。为抢夺手机,陈某林控制住李某华的右手,陈某建使用麻绳将李某华捆绑,并向其左膝盖后方踹一脚,致李某华倒地不起。随后,陈某建将李某华手机夺走,并将李某华捆绑拘禁在杂物房内,将卷闸门落锁。因手机无法解锁,下午6时许,陈某建返回杂物房将手机归还,并将李某华释放。事后,李某华入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左膝后交叉韧带断裂等。经鉴定机构鉴定,李某华的损伤属轻伤一级。案发后,陈某建、陈某林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呼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二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乐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建、陈某林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陈某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对二人可从宽从轻处理。最终,乐昌法院依法判处陈某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判处陈某林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债权人在催收中使用非法扣押、拘禁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进而使用暴力,其行为反而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最终将受到刑法惩处。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应通过合理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莫盲目冲动,以身试法。 来源:
乐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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