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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病猪 四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6-05-14 11:57:55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不可触碰的“红线”。近日,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售卖病猪的刑事案件

2025年5月10日,由某养殖场代为饲养的某公司所有的1200余只猪苗陆续出现猪苗腹泻、采食量下降等问题,经内部检测,发现很多猪苗存在流行性腹泻阳性。为挽回公司损失,刘某、袁某在明知猪苗患流行性腹泻病的情况下,未经检疫检验,召开线上会议决定将该批次共计1220条病猪苗由龙某进行贩卖。

龙某通过中间人介绍联系到王某然后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分别将970头病猪苗销售给王某王某在明知该批猪苗是拉稀的猪,无法通过检疫检验情况下,又将猪苗再次出售给朱某。朱某购得猪苗后,猪苗出现大面积死亡。另外,龙某同时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250头病猪苗销售给吴某。吴某购得猪苗后,猪苗同样出现大面积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龙某、袁某、王某明知生猪患有疾病,在未经检测检疫情况下,以次充好,将患病生猪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量刑情节,依法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刘某、龙某、袁某、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缓刑一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5000元至30000元不等。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的经营者一定要依法依规合法经营,杜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向百姓餐桌,如若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惩。

广大群众日常选购猪肉到正规的市场采购,切勿贪小便宜。食品监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督,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 新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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