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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未参诉,事后能否撤销?
发布时间:2026-05-14 12:00:29
近日,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知情未参诉,事后能否撤销? 基本案情 2022年,某材料公司与某安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某安公司承包项目,黄某作为某安公司委托代表人签字。后黄某、温某与某安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补充合同》,约定由黄某、温某负责项目施工,某安公司收取服务费。同时黄某与温某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黄某将工项目劳务工程分包给温某。 因项目施工需要租用钢管等材料,某兴公司(甲方)与某安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合同》,温某同时在“乙方负责人”处签名,且后续签署了两张送货单,确认收货情况。因拖欠租金问题,某兴公司起诉某安公司,温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经法院调解,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安公司需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黄某认为,在某安公司与某兴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中,未被告知,也未参与该案的调解过程,且相关费用应由温某承担。该调解书确认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黄某作为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该调解书的内容直接损害了其权益,遂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依法撤销该民事调解书。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温某作为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是所涉租赁标的实际使用人,《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与黄某、温某具有利害关系。黄某未参与审理,在调解书生效后以第三人身份提起撤销之诉,符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但某安公司早就该纠纷与黄某进行过沟通,黄某对于自己在该案中的地位已然知情,但并未向法院披露其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亦未向本院申请作为该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其本身存在过错。且涉案的《租赁合同》的相对方是某安公司与某兴公司,本院以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制作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至于黄某提出该调解协议损害其权益,该调解协议仅在某安公司与某兴公司之间产生效力,并不直接对黄某、温某产生法律效力。至于某安公司在履行调解协议后,如何向黄某、温某主张权利,在什么范围内主张权利,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故该调解协议并未损害黄某的权益,黄某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弥补了当事人主义缺陷,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适用条件严格,必须满足主体适格、不可归责性、内容错误、权益损害、期限合法、管辖特定等条件。 来源:
新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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