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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未补缴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6-05-15 10:12:54
近日,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公司未还清债务时,未认缴股东要承担责任吗?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从事鞋材批发业务,2022年12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王某作为某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直与张某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双方通过微信进行下单、支付货款、对账等事宜。2024年12月期间,张某向某鞋业有限公司发送对账单,要求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80800元,但某鞋业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一再拖延支付货款,从2025年1月份开始拒绝回复。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鞋业有限公司、王某、刘某立即支付剩余货款80800元以及利息。 另查明,2025年4月24日,某鞋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情况显示:刘某认缴出资额为110万元、王某认缴出资额为90万元,实缴出资额均为0,认缴时间为2039年12月31日。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某鞋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某鞋业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确定80800元价款履行付款义务。王某、刘某作为某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均未实际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王某、刘某是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原告主张的与某鞋业有限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遂判决:某鞋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某货款80800元及利息;被告王某、刘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我国公司法确立的是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并行的制度。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股东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股东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缴不等于不缴,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经营的信用基础。一旦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对外负债,股东的出资义务将可能加速到期,成为填补公司债务的法定来源。 来源:
新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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