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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违法分包,工资拖欠责任谁担?
发布时间:2026-05-15 10:43:37
近日,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拖欠工人工资,是该找总承包方还是找分包公司? 基本案情 2022年,某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承接了某工程后,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某劳务公司。陈某作为某建筑公司该工程的劳务承包人,又将该工程部分分包给温某进行实际施工。张某等19名工人受雇于温某在该工程工地施工。2023年工资发放开始出现异常,部分工资迟迟未发,已发放的款项也与工人实际工作量难以对应。张某等人多次追讨无果,无奈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某建筑公司向张某等19名工人支付工资合计187080元。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主张其已向分包单位支付费用,与张某等人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请求判令无需支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第三人陈某、陈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温某,张某受雇于温某并在该项目提供劳动,双方已形成劳务关系。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转包、分包,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违法分包链条中,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应对承包人拖欠的工资承担先行支付责任。虽然某建筑公司提交了其向分包单位付款的记录及部分工资发放表,以证明其已履行支付义务。但其作为总承包单位,既未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也未建立规范、清晰的工资支付台账并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进行有效监督,且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与银行流水无法一一对应。某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某建筑公司全部诉讼请求,限期支付张某等19人工资共计187080元。 法官提醒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
新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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