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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违法分包,工伤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6-05-15 11:25:55


近日,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承包单位违法分包,工伤责任谁负责?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项目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其中木工的工作又分包给了余某。余某招聘了黄某到项目工地工作,工作岗位为木工。黄某日常工作受余某管理,工资由余某发放。2024年初,黄某在工地一楼拆模时不慎被掉下的方条砸伤。经医院治疗,诊断为鼻骨骨折工作中受伤。经认定,黄某为工伤,工伤等级为拾级,停工一个月。黄某因其受伤及相关待遇问题,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某建筑公司需支付黄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某建筑公司不服该裁决,认为黄某由余某招聘,为他们做工,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黄某的伤情也不应认定为工伤,伤情也不足以构成工伤评级,且黄某自己延误治疗,扩大伤情,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在本案中,某建筑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违法将其承包的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自然人余某,余某所招聘的工作黄某在施工时受伤,某建筑公司依法应承担黄某事故所受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而工伤保险待遇,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均不免除用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具体到赔偿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某建筑公司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遂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黄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79170元。 

法官说法 

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也会成为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 

用人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规范用工,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减少工伤事故发生。广大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在入职时,应尽可能明确用工单位主体,注意保留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



来源: 新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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