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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筑物塌陷遭受损害,责任承担找哪方?
发布时间:2026-05-15 11:31:31


近日,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被水泥板砸到,赔偿该找谁?

基本案情     

原告潘某到朋友家探访,下车后,潘某走到对面家门口(胡某家)抽烟,并站在围墙边玩手机。突然,该围墙门上加盖的一块水泥石板突然掉落,砸在潘某身上,潘某当即被送去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潘某右胫腓骨下段骨折,右下肢撕脱伤,右下肢清创缝合术后,右踝关节距骨骨折,住院开展治疗。潘某共门诊共 6 次、住院 19 天,医嘱两次全休半年。潘某就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 、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 、营养费等共计187157.6元)事宜与胡某进行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围墙门上的水泥板掉落并将潘某砸伤的事实,有公安的调查笔录、潘某的医疗记录等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根据现场勘查及当事人陈述,案涉建筑长期无人居住,缺乏日常维护,胡某作为围墙所有人、管理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妥善的管理维护义务,须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潘某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合计为144048.55元,遂判决胡某向潘某赔偿144048.55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安全无小事,日常维护莫忽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事关公共安全,所有人、管理人切不可掉以轻心,务必履行法定维护职责,定期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



来源: 新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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