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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变本金?法院:这样的“息转本”借条不作数
发布时间:2026-05-15 11:52:25
近日,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对原告主张的将“息转本”的借条效力作出认定,明确“息转本”须符合法定形式与实际交付要件。 基本案情 小雪与小凤夫妇是朋友关系。因经营生意周转,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小凤夫妇多次向小雪借款。小雪以现金方式分多次向小凤夫妇交付共计68万元,约定利息按月息壹分贰厘(即月息1.2%)计算。小凤夫妇按约定支付了部分利息后未再还款。小雪自2019年起多次催促小凤夫妇偿还本金及利息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小凤夫妇偿还本金73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发现,小雪诉称的73万元本金中有5万元为前期借款利息经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借条,即所谓“息转本”,原告主张该5万元认定为新的借款本金。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前期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结算后需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此外,作为借款合同,还需具备“实际交付”要件。 在本案中,涉案的5万元借条仅载明转化金额与利率,未体现前期借款的本金余额及已发生利息的详细结算过程,其性质并非基于结算产生的“新本金”,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符合“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所要求的“结算”要素,原告自认未实际交付5万元款项,故,该5万元款项不能认定为新的独立借款。因此,对该5万元“本金”不予支持,最终仅对实际借款68万元本金作出认定,利息计算则依法分段适用不同时期的法定利率上限标准。 法官说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民间借贷作为传统融资方式,在缓解资金周转困难的同时,也易因操作不规范引发纠纷。在此法官提醒,民间借贷双方应规范立据、明确交付,相关条款应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变相高利贷,保障借贷关系公平有序。 来源:
新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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