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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合同到期无须停止加工?侵权!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22 10:37:18


近日,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合同终止商品确还在继续生产,算侵权吗?

“虽然我们签订过委托加工合同,但合同到期后,你们还在冒用我们的厂名和厂址生产、销售我们的产品,这给我们造成不小的损失。” 

A公司是一家食品公司。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A公司曾委托B公司对其产品进行生产加工。 

然而,双方的委托加工合同到期后,B公司却以原先预制的产品包装袋未用完为由,继续生产、销售A公司的产品。 

于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在食品行业获得了一定的荣誉,是一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B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使用A公司企业名称、厂址的商品,足以引人误认为是A公司商品或与A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B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A公司企业名称知名度、影响力情况,B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A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B公司应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40000元。 

法官提醒: 

委托加工合同到期,意味着委托方与受托方基于合同的特定权利义务随之终止。此时,受托方也应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委托方公司名称、地址、商标等信息的商品的行为。如若受托方存在产品原材料、外包装等剩余的情况,受托方可以通过与委托方合理沟通等方式进行处理,切不可擅自继续使用委托方的“招牌”清自己的“库存”,否则可能因构成不正当竞争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 潮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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