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警惕“鬼探头”!
发布时间:2026-05-22 11:20:45


“鬼探头”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视线被遮挡时,行人或非机动车突然出现的情况。由于“鬼探头”事发突然,机动车驾驶员往往无法及时避让,因此极易产生道路交通事故。当幼儿“鬼探头”被车撞伤时,相关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请看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2024年5月13日,许某曼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店铺前路段,适遇未满3周岁的胡某某在车道内嬉闹,并从杨某辉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车头前跑出路面,许某曼避让不及,车辆碰撞胡某某,造成胡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许某曼、杨某辉各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后胡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曼、杨某辉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14672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许某曼、杨某辉各应对胡某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22.5%的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分别作为许某曼、杨某辉的小型轿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胡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已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足额赔偿,故许某曼、杨某辉无需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分别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胡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7336元。 

法官提醒: 

“鬼探头”事故虽有突发性,但并非完全无法预防和避免。法官在此提醒,机动车驾驶员在行经有视线不良路段时,更应集中注意力,减速慢行,随时注意避让行人与非机动车。时值暑假,广大家长要履行好监管责任和看护义务,加强儿童交通安全教育,避免放任儿童独自上路,教育儿童不可在路面上横冲直撞或嬉戏打闹,以免造成交通事故。



来源: 潮安区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6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