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消费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网购食品拆箱遇“霉”,能否主张千元赔偿?
发布时间:2026-05-22 11:25:13


刚买的牛肉就有霉斑,消费者改如何维权?请看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这款零食简直是‘童年记忆’,价格还那么实惠,买点回来解解馋。” 

2024年9月22日,张某消费37.24元在某购物平台一店铺内下单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牛肉味100袋。 

很快,张某便收到了零食包裹。可正当他拆开零食包装袋时,却发现,牛肉酱香飘逸之下,不是多汁的素肉,而是灰白色的霉菌。 

看着自己眼前这样一袋零食,张某顿时没了胃口。

“明明今年6月份才生产的零食,保质期一半都没过,怎么发霉了呢?这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你们得按1000元的标准赔偿我。”张某既不解又愤怒,主动联系零食生产公司协商赔偿却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购进案涉商品的时间与张某拍摄照片、视频的时间相隔较短,案涉商品目前仍处于保质期内,从张某提交的案涉商品的照片、视频看,案涉商品确有存在发霉变质的情况,客观上存在实质安全隐患,某公司亦未到庭对案涉商品质量问题提出抗辩,本院对张某主张案涉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的事实予以确认。某公司作为食品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张某购进案涉商品所支付价款的十倍尚不足1000元,赔偿金应为1000元,故张某主张某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10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某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1000元。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舌尖上的安全不容小觑。若广大消费者们发现自己网购的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时,可留存购物订单、问题食品照片、视频或原物等相关证据,与商家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无果,也可采用向平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源: 潮安区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6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