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信用卡能否“只用不还”?
发布时间:2026-05-22 11:44:16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普及以及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利用信用卡等先消费后还款的预消费模式逐渐流行。但有的人在享受了信用卡带来的消费便利后,却因自身收入未达到预期等原因无力偿还银行欠款及利息,这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请看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2013年1月31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准陈某松的信用卡申请后,为其开立了一张信用卡。开户后,陈某松持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后未能按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截至2024年1月15日,陈某松尚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9829.52元、利息32180.53元、分期手续费2358.3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松签订的《贷记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陈某松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后未能按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依法判决陈某松付还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9829.52元、利息32180.53元、分期手续费2358.31元。 

法官提醒:信用卡虽然提供了超前消费的条件,但持卡人理应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养成理性消费习惯,而不是随意大量透支、肆意挥霍信用卡额度。一旦信用卡逾期不还,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还会被银行系统列入征信黑名单。广大群众要“量力”用卡,勿“超额”消费,当及时还款。



来源: 潮安区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6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