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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捕“野味”,错上加刑!
发布时间:2026-05-25 10:04:06


近日,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非法狩猎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你不知道吗?现在潮安区内可是禁止狩猎的,你可千万别知法犯法。” 

“这我肯定知道的。你就放心吧,我心中有数。” 

即使得知辖区禁捕,“吃货”李某槐仍抄起捕猎工具就往深山老林里“钻”。辛苦一番后,李某槐如愿大饱口福一场。然而,恢恢法网下,顶风作案的李某槐最终能否“幸免于难”? 

2023年9月上旬至2024年10月中旬期间,在政府发布通告公布潮州市潮安区为禁猎区及属禁猎期的情况下,李某槐仍多次使用排筏气枪、弹簧套等捕猎禁用工具,在潮州市潮安区归湖镇某村山林、鱼池旁等地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并捕获到1只野生山猪和2只野生鸟类供其食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禁猎,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辖区内野生动物繁衍生息,维护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平衡。食用“野味”容易诱发疾病,威胁身体健康,若是为食“野味”而非法捕杀野生动物则涉及违法犯罪。广大群众应以案为鉴,切勿以身试法,触碰生态与法律红线。



来源: 潮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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