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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产品标注地名,为何侵权?
发布时间:2026-05-25 10:13:38


近日,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产品标注地名算侵权吗?

“你们网店售卖的‘生蚝A’,与我们的‘A牡蛎’在名称上没有本质区别,这分明攀附了我们的商标。” 

“A只是一个地名,我的产品用地理位置名称和你们的商标有什么关系?” 

2009年起,A市牡蛎协会取得“A牡蛎”两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类型为证明(地理标志)商标,商标的产品生产地域范围为A市辖确权海域内。 

后A市牡蛎协会发现,林某在某购物平台上开设的店铺内有关于“A牡蛎”的产品销售,其产品关键词显示“生蚝A”的标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A市牡蛎协会系案涉两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专用权人,且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限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识别性指向为商品的地理来源和特定品质,判定是否构成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应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林某未经A市牡蛎协会许可,也未证明其所售产品产自A市,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A市牡蛎协会案涉商标近似的标识,通过在链接名称设置关键词“生蚝A”,使相关公众搜索“A牡蛎”可获取被诉侵权商品链接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该行为已侵害了A市牡蛎协会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林某赔偿A市牡蛎协会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6000元。 

法官提醒: 

地理标志,通常采用“地理名称+产品通用名称”的方式表达,用于指示商品来源于某个地区,如“潮州凤凰单丛(枞)茶”。在我国,地理标志可注册为商标,以更好地实现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对商品包装、名称等的审查,避免攀附地理标志商标,否则可能因侵权而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 潮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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