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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警真诈,你可得留心了!
发布时间:2026-05-25 11:31:26


在老百姓心中,公安机关一直是正义的化身,值得全心信赖。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瞄准”了这份信任,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请看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假警察,真骗局!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间,刘某(在逃)等诈骗团伙在境外通过电话冒充公安机关人员和李某的亲属,虚构李某亲属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让李某出钱进行和解。随后,刘某通过“Telegram”软件和“蝙蝠”软件联系在境内的曹某、闫某、宋某,由宋某驾车搭载曹某、闫某收取李某的现金,并转款给刘某。三人针对老年人实施了四起诈骗,共诈骗他人财物70000元并从中非法牟利。       

【裁判结果】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闫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与境外电信诈骗分子勾结,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老年人,酌情从重处罚。三人被判处三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并且责令其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三人不服,提出上诉。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官说法】     

冒充公检法诈骗是最具迷惑性的骗术之一。骗子利用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通过伪造身份、制造恐慌等手段实施诈骗。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识别此类诈骗,请牢记三个关键特征:

一、真机关不远程办案——公检法机关不会通过电话、社交软件办理案件,更不会在线发送“通缉令”“逮捕令”。 

二、真办案不索要钱财——任何以“安全账户”“资金审查”“缴纳保证金”为名要求转账、汇款或索要密码、验证码的,均为诈骗。 

三、真流程不回避核实——接到可疑电话,请保持冷静,立即挂断,并自行拨打110或前往附近派出所核实情况。切勿盲目听从对方“保密”“独自处理”的指示。 

请谨记:诈骗剧本千变万化,不轻信、不转账、多核实,是守护您财产安全最可靠的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二:花钱就能找工作、捞人?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甲某在一个饭局上认识了曾某,双方互加好友。曾某自称是公安局某副处长,在朋友圈及与甲某的聊天信息中发送大量涉及司法机关工作内容的文字、图片等信息,并穿戴有警徽标识的衣着,致使甲某误认为曾某是公安局民警。     

曾某宣称公安局有内部名额可以安排人进公安局工作,花费1.5万可安排后勤岗,花费3.8万可入公务员编制。甲某信以为真,委托曾某办理入编工作,后曾某多次以政审、疏通关系等理由使得甲某多次转账共计9万余元。 

2024年10月,乙某通过甲某认识曾某,双方亦互加好友。随后,曾某经常在社交平台中发布涉警务工作信息,多次私信给乙某其要去某地看守所、法院开展工作,令乙某相信其身份。后因乙某的亲属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曾某称可以帮其亲戚提前离开看守所,但需要支付费用找人疏通关系,于是,乙某向曾某转账2000余元。     

【裁判结果】    

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曾某庭上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说法】     

曾某冒用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假借帮忙安排工作、“捞人”等理由骗取他人财物,不仅损害公民的财产权益,更侵犯国家机关的威信,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官提醒:通过网络交友要认真甄别对方身份,增强防范意识,切勿试图“走捷径”搞关系、搞特殊,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始终保持警惕,以免掉入陷阱。



来源: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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