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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购机背后暗藏什么“玄机”?
发布时间:2026-05-26 10:35:42
“只需使用3个月,即可低价购新机!”接到诱人的推销电话,你欣然下单。然而当你想携号转网时,却发现这背后还有长达36个月的合约限定,甚至合约签字也非本人所写,遇到这种情况,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会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21年年底,王某接到某通信公司营业员来电,称其公司近期推出“199元套餐加399元购某知名品牌手机”优惠,且仅需使用新手机三个月即可。王某支付了399元款项并收到手机。直至2024年王某到某通信公司营业厅办理携号转网业务时,被告知需履行长达36个月的合约,每月最低消费239元。更蹊跷的是,该合同协议上签名并非王某字迹。协商无果后,王某将某通信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通信公司未充分告知合约关键款项,且协议签名非王某本人所签,其“购机优惠”宣传与合同款项存在重大偏差,导致王某陷入误解。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撤销该协议,某通信公司需退还王某请求退还的话费费用,并立即配合王某办理携号转网业务。 【法官说法】 在当今快节奏的生活中,商家常以“电话推销”“一键下单”等简化流程的推销模式吸引消费者快速下单,但若省略关键信息告知,便可能侵蚀消费者的意思自治。此案不仅提醒消费者“优惠面前保留一分清醒”,仔细核实书面协议,留存沟通内容,保护好自己的“选择权”。更警示企业,无论是“人机交互”还是“线上签约”,均需保证合同条款透明、磋商充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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