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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电池“货不对板”,商家竟“蒸发”了……
发布时间:2026-05-26 10:54:45


买电动车最怕遇到“货不对板”!消费者小雪就遭遇了这样的烦心事,新买的电动车电池竟然与合格证标注品牌不同,商家还以“车辆超重”为由拒绝上牌,最后店铺也关门注销了……最终小雪是如何维权的?请看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小雪在阿辉经营的连州市某电动车店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的电动车,花费3499元,阿辉承诺包上牌及提供正规三包售后服务。电动车售出后,阿辉却以小雪的电动车超重为由一直未给上牌。四个月后,小雪发现阿辉经营的电动车店已经关门并注销,阿辉也消失得无影无踪。小雪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发现电动车电池品牌并非合格证上写的电池品牌,电动车也因严重超标超重无法上牌。小雪认为阿辉出售自行车存在欺诈行为,遂将其诉至连州法院,请求判令阿辉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款。 

裁判结果 

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雪购买的电动车配备的电池信息与车辆合格证载明的信息不一致,不符合生产厂家的质量要求,且承诺的上牌服务也无法完成,应当承担退货、更换商品、修理等义务。阿辉向小雪售卖的电动车与生产厂家提供的合格证上注明的电池不符,并且明知其售卖的电动车因超重上不了牌却未提前告知原告,存在故意欺诈小雪的行为。因此,小雪请求法院判令阿辉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款的请求,于法有据,证据充分,连州法院遂判决阿辉向小雪退还购车款3499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10497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欺诈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营者对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重要事实包括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或者服务的质量、内容、价格等;二是使消费者不明真相而信赖,造成消费者上当受骗的事实;三是经营者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本案中,原告小雪购买的电动车电池规格与合格证不符,按照法律规定,被告阿辉应退还购车款,同时,被告阿辉明知其售卖的电动车因超重上不了牌却未提前告知原告,存在故意欺诈的行为,故构成欺诈。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日常购物时,要仔细核对商品信息,妥善留存与商家的聊天记录、订单信息等证据,作为维权凭证。若发现商家存在虚假宣传、销售欺诈等行为,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商家也应诚信经营,如实向消费者告知商品的真实情况,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来源: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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