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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腿=高薪?小心“银铐”加身!
发布时间:2026-05-26 11:16:20


某在闲暇之余喜欢刷视频打发时间,这天,他在某视频平台上刷到一份“高薪”工作,工作内容简单,工资还挺高,抱着侥幸心理的秦某觉得只是帮人“跑跑腿”,算不上违法,殊不知自己已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请看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期间,连州的陈某在诈骗分子的诱导下下载了某投资软件APP,后以投资理财的方式被诈骗资金。2024年11月28日,受骗中的陈某觉得线上充值“投资网站”收取的手续费太贵,便和诈骗分子约定线下充值。秦某受诈骗分子指使,从广州市驱车来到连州市西江镇某村陈某家楼下,收取诈骗资金人民币8万元后交给其上家,后收取好处费1600元。 

裁判结果 

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为获取非法收入,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且数额巨大,仍帮助提取赃款,从中收取分成,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为他人诈骗提供帮助,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最终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现有证据虽无法证明被告人秦某与诈骗分子之间存在事前通谋的情形,但据被告人秦某供述,其仅根据陌生人提供的地址,便开车从广州市前往连州市替人领取8万元现金,事后收取了1600元的好处费,与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大额现金的交易习惯完全不同,不合常理;且被告人秦某取款的时间节点是在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控制被害人的钱款之前,该帮助行为是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与上游诈骗犯罪联系紧密,是诈骗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财物,实现犯罪目的,完成整个诈骗犯罪不可或缺的一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秦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意识,切勿为了牟取蝇头小利,以身试法,为诈骗分子提供帮助,得到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同时,广大群众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网络交友、网络投资时保持警惕,不轻易相信陌生人所谓的“低投入、高回报”“稳赚不赔”等投资机遇,不随意点击或下载来源不明的网址和APP,守好自己的“钱袋子”,谨防个人财产权益受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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