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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佛系”收租遇上“拖延症”司机
发布时间:2026-05-26 11:36:13


  一份出租车合同藏着日罚100元的“霸王条款”,可司机月月延迟交租,租车公司却始终“睁只眼闭只眼”。直至合同终止,公司突然翻出旧账索要天价滞纳金,这波操作合理吗?请看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清远某租车公司与赵某于2023年11月18日签订《出租车承包合同》,约定赵某承租租车公司一台出租车,租期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月租金3500元需每月1日支付。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按每日100元计收滞纳金;逾期超5日或违章超半月未处理的,租车公司有权收回车辆并没收5000元履约金。

  2025年3月7日,赵某提前退车终止合同。租车公司诉请赵某支付租期内逾期支付租金产生的滞纳金7300元(按合同约定计算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各月逾期1-25天不等)。赵某认可逾期事实,但抗辩称滞纳金条款系霸王条款,且租车公司长期接受其逾期租金未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

  清城法院认为,原告租车公司主张的滞纳金实为违约金。虽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责任,但原告租车公司在长达1年多的履约过程中,持续接受被告赵某逾期支付的租金且从未主张滞纳金或提出异议,该行为构成对租金支付时间的默示变更,原支付期限条款因此失效。同时,原告租车公司的沉默构成对追究违约责任权利的默示放弃,被告赵某基于该信赖持续履约(已付清全部租金)。原告租车公司在合同终止后集中索赔违约金,超出合理权利行使期限。此外,合同约定的日100元滞纳金明显过高且显失公平。原告租车公司未举证实际损失,且已没收被告赵某5000元履约金,其权益未受损。综上,判决驳回原告租车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明确了商事合同履行中持续接受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规则。出租方在接收承租方预期逾期支付的租金并未提出异议,即长期默许租客逾期支付租金,足以表明双方通过实际履行行为默示变更租金支付时间,被告不构成违约。承租人在合同终止后集中索赔高额滞纳金,这种行为既违背诚信原则,也不符合商业惯例。

  法官提醒:市场主体既要诚信履约,也要及时维权,合同条款要公平合理,履约过程要规范有序,既不能滥用权利,也不应怠于维权,共同维护健康的市场环境。




来源: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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