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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遇“货不对板”,为何反被商家起诉?
发布时间:2026-05-26 11:43:00


网络购物,因其便利快捷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极为重要且不可或缺的购物方式,但网购虚拟化的特点也容易导致买卖双方因商品问题产生售后纠纷。连州的付先生网购时遭遇“货不对板”,却因退货问题被卖家曾小姐诉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法院最终支持了曾小姐的诉求,这是为何?我们网购时又应如何避免出现售后纠纷? 

基本案情 

曾小姐是某网购平台商家,付先生在手机维修店工作。2024年5月27日,付先生在曾小姐的网店购买了某款手机屏幕总成。曾小姐当日通过顺丰快递向付先生发货,次日付先生收到商品并签收。随后,付先生发现购买的产品与店铺产品链接展示的型号外观不一致。 

2024年6月7日,付先生在平台申请退货退款,并将产品退货给曾小姐。曾小姐收货后发现付先生退货的产品和自己卖给付先生的产品不一致,遂拒收了快递,但由于平台售后页面显示退货已完成,平台遂将钱款退还付先生。曾小姐认为自己没有收到卖给付先生的产品,也没收到货款,权益受损,故向连州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付先生退还货款。 

案件结果 

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售后平台判定责任由卖家曾小姐承担,平台售后页面显示退货完成,并将货款退回给买家付先生,但根据曾小姐提交的拆箱视频显示,其收到的退货快递中的产品与其出卖给付先生的产品不一致,物流信息亦显示曾小姐拒收了该退货快递且快递已被付先生签收。卖家诉求返还货款实际主张解除买卖合同,解除合同时买方的义务系退还货物,卖方的义务系退款。 

本案中,卖家曾小姐已将款项退回但并未实际收到退货,买家付先生此前已收取的退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卖家曾小姐,或者认定买家尚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卖家主张买家退还货款,于法有据。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付先生同意向曾小姐退还货款,双方至此再无争议,纠纷得到化解。 

法官说法 

案涉纠纷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应按照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则处理,不能仅仅依照平台判定的责任处理案涉纠纷。卖家诉求返还货款实际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规定处理。 

该案例对卖家及买家均有警示作用,对于卖家而言,在发货时,要注意留痕,如记录产品的包装、外形及标识码,拍摄产品包装邮寄的视频等。对于买家而言,收到快递时要当面检验后签收,或者拍摄开箱视频,若是产品存在瑕疵一定要及时与卖家沟通协商,避免纠纷扩大化。 

除此之外,该案也暴露出某些网购平台售后机制的不完善,在售后审核阶段对“货证一致性”的核验不足,需严谨退换货流程,避免欺诈行为的发生。网购过程中,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诚实守信,商家也要注意把控商品质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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