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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猎区私设电网捕猎致人受伤?判刑+赔偿!
发布时间:2026-05-27 10:31:00


保护野生动物,已经成为普遍共识。但有人为了口腹之欲,置法律与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铤而走险私自架设电网,导致无辜路人触电受伤,会受到法律怎样的制裁?请看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发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前后,罗某华等3人合伙在禾云镇某村委会祠堂的后山,使用变压器、便携电池、电网等工具布设陷阱进行非法狩猎活动。 

一日,包某到后山挖竹笋,途经罗某华等人设置的陷阱附近,不慎被电网击倒致双腿受伤。经鉴定,包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3年12月26日,被告人罗某华等3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事后,被告人罗某华等3人赔偿15万元给包某,包某出具谅解书对三人予以谅解。     

裁判结果     

清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华等3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并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了非法狩猎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罗某华等3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     

2022年6月29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湿地公园及其他公园列为永久禁猎区外,其他区域自2022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实施全面禁猎,禁猎期5年。 

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福祉。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只要违反狩猎相关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非法禁猎工具、方法进行猎捕,不论成功与否,均属违法行为。希望广大群众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保护野生动物、守护好绿水青山,共同创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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