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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借贷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6-05-27 10:50:41


生活中,以个人名义从银行、金融公司贷款后又将钱款借给亲朋好友,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近日,广东清远市连山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债权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被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黄某与周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1月,黄某从银行贷款250000元,并以现金形式出借给周某。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3年。然而,在借款期间,周某仅偿还了5000元利息。 

2021年1月17日,因周某未能按时还款,双方重新达成协议,周某向黄某出具《借据》。该《借据》确认涉案借款本金及尚欠利息共计365000元,并约定周某需于每月17日支付当月利息,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日为2022年1月17日。 

2022年6月23日,因周某仍未能按时还款,双方再次达成协议,周某向黄某出具新的《借据》。该《借据》确认涉案借款本金及尚欠利息共计496400元,并约定周某需于每月17日支付当月利息,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日为2023年6月22日。 

此外,黄某已于2022年1月7日结清其向银行贷款的250000元。因周某逾期未还款,黄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向连山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黄某于2019年1月16日至2022年1月6日出借给被告周某的本金系其向银行申请的贷款,非其自有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约定的利息亦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因此,被告周某应向原告黄某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以避免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得不当利益。 

此外,黄某于2022年1月7日结清银行贷款后出借给被告的款项为其自有资金,双方借贷关系是合法的,但因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法院已依法予以调整。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某向原告黄某返还借款本金、资金占用费及期间合法利息。 

【法官提醒】 

本案中,黄某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后转借给周某,合同应属无效。但黄某之后结清银行贷款后出借给被告的款项为其自有资金,双方借贷关系为合法。 

法官提醒,无论是从银行、信贷公司还是“白条”“花呗”等网络信贷平台套现后出借,均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有较大的风险。如果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出借人自身要承担向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不少出借人因此“血本无归”,被迫背上巨额债务。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使用自己的合法资金;借款人在借款时,也应积极核实出借人的资金来源。



来源: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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