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商家交付产品时“设关卡”是否构成违约?
发布时间:2026-05-28 10:40:45


在商业活动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通常以合同约定为基础,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商家为确保货款安全到位,可能在交付环节增设“关卡”,这是否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不当限制?这个“关卡”是否会超出合同权利义务范围构成违约?请看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9日,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检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一台谱育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总价534000元,双方约定分三期付款,仪器验收测试合格6个月内,被告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第三期尾款,且合同标的物为定制类产品,标的物定制工作完成后,不得解除合同。2021年4月23日,原告向被告交付设备,完成现场安装调试工作。但被告仅支付预付款2136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但均未果。 

被告在登录软件操作设备时,发现原告提供的涉案产品存在需要使用注册码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而且该注册码是非永久性的短期注册码,已限制原告对设备所享有的使用权,严重影响被告使用设备,因此,被告认为实际上未获取设备的所有权,拒绝支付余下款项。 

原告认为设置注册码是为防止买受人不支付尾款或迟延支付尾款的一种保护手段,当款项全部履行完毕后则会提供永久注册码,因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内容,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清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涉案产品谱育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双方并共同签具《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完成单》,确认产品完成签收交付给被告,被告也已实际占有和使用,被告已经取得涉案产品的所有权,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 

法官提醒 

商家设置这种短期的、临时的注册码主要是作为一种类似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具体手段和防御机制,即如果买受人不支付尾款或延迟支付尾款,则通过这种手段限制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完全使用。在本案中,在涉案产品投入使用之初,原告多次向被告提供注册码,并没有拒绝提供的情形,这进一步说明了原告的行为并非“限制使用”,而是“督促付款”, “限制使用”仅是实现“督促付款”的手段,并不构成违约。 

在商业活动中,买受双方应该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实现买卖双方共赢。  



来源: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6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