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网购手机被提前激活 退一赔三
发布时间:2026-05-28 11:14:45
随着时代发展,网购已成为人们日常购物的一种形式,网购手机成为常态,当发现快递送达的手机,早已被激活,并非店家所宣传的那样,该怎么办呢?请看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如何审理。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陈某在某网购平台手机店铺花费7000余元购买到一品牌手机,购机前陈某曾咨询该店铺客服,客服明确承诺所售手机均为“未激活、未使用、未拆封”的全新正品。该店铺曾于2025年9月在某查询平台查询案涉手机激活情况,并于2025年10月2日按照正常发货流程向陈某寄出货物。 2025年10月4日,陈某收到手机后发现该手机电子保修卡显示已于三十多天前被激活,其随即向店家反馈该情况。经店家向手机品牌官方客服核查,确认案涉手机于2025年9月1日被激活。 【裁判结果】 英德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购买手机前已向案涉店家进行询问,客服明确向其表示店铺销售的手机均为“未激活、未使用、未拆封”的全新正品,但陈某实际收到的案涉手机的电子保修卡显示已被提前激活33天,且该情况案涉店家已经与案涉手机品牌官方核实。 案涉店家作为专业电子产品销售商,既已对消费者作出承诺,其应当对商品的质量和实际使用状态承担严格的审查义务,案涉店家辩称其对案涉商品属二次销售的情况不知情,且已通过某查询系统显示涉案手机未激活,但该查询系统非官方查询系统,该查询结果与官方系统查询结果不一致,案涉店家未严格把控货源及货品质量,未按规范要求通过官方系统查询案涉手机的准确使用状态即向消费者作出承诺并将商品对外销售,该行为属于消费欺诈。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案涉店家向陈某退还货款七千余元,并赔偿三倍购机款两万余元,陈某将手机退还给店家。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费》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及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该案中案涉店家作为网络平台商家有对所售产品、服务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因此,在出现实际到货的手机已被提前激活与卖前的描述不符的情况,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店铺老板,应使用官方渠道核实清楚货物的来源和质量,否则由其产生的纠纷可能致使面临较高的惩罚性赔偿。作为消费者在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时,应选择合法可信的网络平台进行购买,同时亦应保留相关的购买凭证和其他佐证证据,确保在发生纠纷后,维权有所依据。 来源:
英德市人民法院
|
|
|
|